(2015)沧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洪岗与提曰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岗,提曰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洪岗。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提曰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朝强,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12月5日13时30分,提曰通驾驶冀J×××××、冀J×××××挂号货车,沿廊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廊泊公路大垛庄村段时,驶入逆行线与相向行驶的王洪岗驾驶的冀J×××××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洪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提曰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洪岗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334元,因提曰通驾驶冀J×××××、冀J×××××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35万,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提曰通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000元,扣除提曰通垫付的15000元(此款直接打到提曰通账户,用户名:提曰通,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河西分理处),被告保险公司再赔偿原告86000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账户,用户名:王洪岗,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沧县崔尔庄支行),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