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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运雄与被执行人姚立志、孙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运雄,姚立志,孙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郑运雄,男。被执行人姚立志,男。被执行人孙红丽,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运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立志、孙红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立志、孙红丽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