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曾凤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曾凤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湘江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加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海荣,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凤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凤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岳人民陪审员 周广跃人民陪审员 姜传亭二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