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曲广林与理工大学工程兵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广林,理工大学工程兵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曲广林,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理工大学工程兵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陈一飞,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缪砾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广林与被告理工大学工程兵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曲广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曲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曲广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减半收取),由曲广林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