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盛桂兵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20号原告盛桂兵,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桂兵与被告魏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盛桂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