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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曹正伟申请宣告杨桂英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正伟,杨桂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特字第3号申请人曹正伟,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桂英,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曹正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桂英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7日在《四川法制报》及其户籍所在地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杨桂英仍无踪迹。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志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昌林、代理审判员陶明军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曹正伟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正伟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杨桂英患有痴呆症,于1992年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到今未有消息。故申请人曹正伟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桂英失踪。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荣县公安局、荣县高山镇八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审查:被申请人杨桂英与申请人曹正伟属母子关系,1992年春节期间,杨桂英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均无其消息,经人民法院发布寻人公告后,仍无被申请人杨桂英的下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桂英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无果,其本人也从未与家中联系的事实,有荣县公安局和荣县高山镇八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无消息,对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申请人曹正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桂英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桂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志中审 判 员  王昌林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