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建明与张小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明,张小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明。被执行人张小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明与被执行人张小孟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小孟的银行存款3500元进行了扣划,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张小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执字第5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皓常审 判 员 何 莉代理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