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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廷廷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72号罪犯杨廷廷,男,哈尼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6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廷廷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2年11月12日,该犯被送往阿克苏监狱服刑至今,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以罪犯杨廷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廷廷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的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指派的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廷廷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杨廷廷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两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10月20日同,四次获季度表扬。另查,该犯已经于2015年1月21日履行完毕罚金刑2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上缴收据等材料在卷佐证。庭审中,检察机关对以上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廷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廷准予减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