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用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3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475108-2。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669号徽商城市庭院D1-107,组织机构代码58301004-X。法定代表人:高伟明,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用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桥里,组织机构代码76200202-9。法定代表人:傅裕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421628元及违约金150000元,承担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17722元、本案执行费16616元,合计16359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42162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359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42162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