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赵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泸州蒸蒸日上酒业有限公司,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包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草街。法定代表人赵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蒸蒸日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草街。法定代表人尹治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8日,住泸州市江阳区三星街。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泸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酒约505吨。该酒存放于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内A区3号、19号、29-32号罐、B区3号罐内。对上述财产评估后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