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文远与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远,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360-2号原告:谢文远。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任文学。原告谢文远诉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谢文远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7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993元,由原告谢文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武鹦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