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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文远与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远,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360-2号原告:谢文远。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任文学。原告谢文远诉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谢文远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7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993元,由原告谢文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武鹦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