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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海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10号罪犯张海红,男,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以(2001)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绑架、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4年6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2月、2011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积分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红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