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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小强、王思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小强,王思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霖。委托代理人吕军伟,男。委托代理人仝乐峰,男。被告王小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思光,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强、王思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