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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海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海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2号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北路(世纪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胡其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锦群、申屠巧玲,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海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