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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树林与余德锋、刘湘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树林,余德锋,刘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林,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南靖县。被执行人余德锋,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刘湘凤,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黄树林与余德锋、刘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树林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余德锋、刘湘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余德锋、刘湘凤欠申请执行人黄树林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