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张子超(系被告之弟),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张某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被告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大祝泽村,经常居住地亦为大祝泽村,而保定市大祝泽村隶属于保定市新市区,故应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保定市大祝泽村,而保定市大祝泽村属于保定市新市区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