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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颖与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周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陈颖,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周晖,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