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颖与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周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陈颖,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周晖,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