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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全立志诉蔡隆新、湖南工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立志,蔡新隆,湖南工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全立志,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19号404户。被告蔡新隆,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建设村民组20号。被告湖南工学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力,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立志诉被告蔡隆新、湖南工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立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全立志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财产保全费1839元,合计4467元,由原告全立志承担。审 判 长  周志波代理审判员  佘 钦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