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班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班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6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班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班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某的鲁H×××××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