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鹏诉被告曹兴雨、程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鹏,曹兴雨,程桂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35号原告肖鹏,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曹兴雨,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桂云,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肖鹏诉被告曹兴雨、程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兴雨、程桂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被告雇用我为其开车,累计拖欠我工资85,000元。二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为我出具欠条一枚。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工资85,000元。被告曹兴雨、程桂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兴雨、程桂云拖欠原告肖鹏劳动报酬85,000元。二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85,000元的欠条一枚。上述欠款,二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曹兴雨、程桂云拖欠原告王兴华劳动报酬,二被告应将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给付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兴雨、程桂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鹏劳动报酬8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6元由被告曹兴雨、程桂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