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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平秀与董颖群、袁家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平秀,董颖群,袁家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平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显禄,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昆明法律顾问处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董颖群,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家俊,男,汉族。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庭付、王非,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平秀因与被申请人董颖群、袁家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平秀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一审提交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原件,补充协议不是申请人所签;2、被申请人在履行过程中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应采信的问题,一审对被申请人董颖群、袁家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故申请人在本案中对该证据所提异议不成立。关于被申请人董颖群、袁家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申请人于一审时认为被申请人董颖群、袁家俊违约并提出了反诉,针对其反诉请求应该进行举证,生效判决确认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杨平秀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平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