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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二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二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现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建海,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房国伟,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偃人社监罚字(2014)第2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3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3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