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肖建平、欧湘婷、陈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肖建平,欧湘婷,陈忠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58号。负责人张志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素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肖建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欧湘婷,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忠为,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建平、欧湘婷、陈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13853.22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尚有865377.78元的债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