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康政,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俊妮,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晋城市康元翔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