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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灵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