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阆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永宝申请执行汪廷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宝,汪廷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52-1号申请人安永宝。被执行人汪廷甫。申请执行人安永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廷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阆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廷甫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安永宝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汪廷甫在阆中市柏垭镇淳风街102号有一楼一底房屋一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汪廷甫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柏垭镇淳风街102号一楼一底的房屋一套予以继续查封。执行员 崇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