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商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杨长林与文东、富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林,文东,富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0158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杨长林,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广,黑龙江省张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富艳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原告杨长林与被告文东、富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学东、刘佳泉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佳泉主审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林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东、富艳波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利息443,400.00元。要求被告自法院判决应给付之日起,依法支付双倍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文东未出庭无答辩。被告富艳波未出庭无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文东于2009年6月24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0元,约定12个月内利率为9厘,过12个月利率为1.35分的事实。被告文东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富艳波未出庭未质证。证据二,还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6月1日被告文东因建楼从原告处借款190,000.00元,月利息为每月2,850.00元,同时约定售楼后先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被告文东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富艳波未出庭未质证。证据三,机关单位通讯录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文东系糖坊镇临江村村干部(职务支部书记)的事实,被告文东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富艳波未出庭未质证。被告文东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富艳波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原告杨长林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证据一能够证明被告文东于2009年6月24日在原告杨长林处借款300,000.00元,约定12个月内利率为9厘,过12个月利率为1.35分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采信。原告证据二够证明被告文东于2009年6月1日在原告杨长林处借款190,000.00元,月利息为每月2,850.00元,同时约定售楼后先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采信。原告证据三能够证明被告文东系宾县糖坊镇临江村支部书记,做定案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文东在原告杨长林处借款190,000.00元。约定月利息每月2,850.00元,售楼后先付本金及利息。2009年6月24日被告文东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0元,约定12个月内利率为9厘,过12个月利率为1.35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利息443,400.00元。要求被告自法院判决应给付之日起,依法支付双倍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文东与被告富艳波系夫妻关系,本案开庭审理时,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夫妻关系状况变更情形。本院认为,被告文东与原告杨长林之间二次借款事实成立,二次借款本金合计490,000.00元。二次借款原告杨长林与被告文东对利息约定明确,应按双方的约定被告文东支付利息给原告杨长林。被告文东与被告富艳波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富艳波与被告文东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东偿还原告杨长林借款本金19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自2009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按约定给付利息2,850.00元;被告文东偿还原告杨长林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自2009年6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本金300,000.00元,利率1.35分计算给付利息;被告富艳波对被告文东上述给付原告杨长林借款本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4.00元,减半收取6,567.00元,本院已批准原告杨长林缓交,由被告文东、富艳波负担,于本案第一笔执行款中扣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刘佳泉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宿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