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与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白洋。代表人:沈学明,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培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18T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志委,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053号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与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货款11761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小叶包装材料厂如发现宁波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