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生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生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06号罪犯杨生虎,男,生于1963年5月6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生虎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