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鲍××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鲍××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