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与谢祥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谢祥贵,李其田,布明云,谢祥富,张子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负责人姚洪波。委托代理人鲁国华(特别授权),该行职工。被告谢祥贵,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李其田,男,1962年1月8日出生。被告布明云,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被告谢祥富,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张子曲,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诉被告谢祥贵、李其田、布明云、谢祥富、张子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