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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虞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虞红,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栋。委托代理人龚雅丽。被告虞红。委托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娅婷,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anSeaMing。委托代理人白丽娟,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红、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龚雅丽、被告虞红之委托代理人巢毅、被告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里卡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白丽娟、崔亚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虞红严重违纪,被用工单位里卡多公司退回,公司因此与之解约。公司的解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不支付被告虞红解约赔偿金人民币196,4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虞红辩称,原告与里卡多公司的解约,违反法律规定,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行为。里卡多公司曾向其提出解约,并要求其自提解约金额,其提出金额,其中不存在敲诈勒索。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按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解约赔偿金。被告里卡多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虞红任职期间,存在敲诈勒索公司财物的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将她退回原告处,原告的解约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原告不向虞红支付解约赔偿金的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虞红签署劳动合同,虞红由原告派遣至被告里卡多公司工作。原告与虞红最后的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的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止,合同约定虞红月工资44,877.14元,虞红担任里卡多公司的财务总监。2014年10月23日,里卡多公司英国总部财务负责人JamesMills致电虞红,并对双方的通话进行录音。通话内容概况:James要求虞红继续昨天通话讨论的话题;虞红称上海方面存在偷漏逃税等问题,自己丢了工作,只因自己为公司做了对的事。James要求虞红讲点有关细节;虞红表示会在公司与自己谈妥补偿金后,再描述详细内容。James问虞红希望获得多少解雇补偿金?虞红答是350万元,它包括截至2016年7月合同终止时的工资及社保金,工资额8倍的离职经济补偿、精神损失费等。虞红同时称,上海负责人Gary让人力资源经理Jenny在10月20日与自己谈话,要终止合同;上海已聘请新的财务总监,尤其在最后的2个月里,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James问虞红,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350万元,会怎样?虞红答,希望能与公司协商,不想看到中国政府展开调查。James再问,如未满足金额要求,是否将通知当地部门?虞红答,这是公司内部事务,不会向政府部门透露公司的商业信息,负责人Gary做了不符合法律的事,作为公民,可以向政府报告,但认为,公司有权知道这事;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自己不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信口雌黄,自己只是把问题告知英国领导层,想以友好方式在里卡多内部和里卡多解决问题。James又问,如果同意给你350万元,你才会将证据和事实提供给我们?虞红答,是的,自己已失去所有保护,这是保护自己唯一能做的事情。这不是钱的问题,集团应该知道上海发生了什么问题及存在的问题。请求英国领导层先给予一定的补偿,然后会把证据拿出来,希望在里卡多内部解决这问题。James说,作为财务人员,你索要350万元。虞红称,自己对解雇赔偿金的要求合情合理,只是提出自己的期望值,最终由公司定夺。在电话中,虞红同时为已离职的原同事Alice向James提出80万元的补偿。2014年10月26日,虞红向英国总部法律事务负责人Ryan发送邮件,罗列了三百余万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及原同事Alice补偿金的计算依据。2014年10月27日,里卡多公司向虞红发送邮件,载明:按你与公司近期讨论及我方的纪律程序之规定,我方认为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你与里卡多公司的雇佣关系自今日(10月27日)起终止……解雇你的具体原因是因为你和前同事试图勒索公司钱财。是日,里卡多公司向原告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理由:虞红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10月31日,原告向虞红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根据里卡多公司致我部的通知,经通知工会,决定以相同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0月27日。审理中,里卡多公司称,公司之所以进行电话录音,是因为虞红在前一天向英国总部致电时,以公司存在违规现象、将要举报为要挟,向公司索要高昂钱款,虞红将举报与金钱相联系,构成了敲诈勒索,该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虞红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作为财务人员拒绝执行,并向英国总部致电,反映公司的违法现象,其本意是希望通过英国总部在公司内部解决问题;提出补偿金,是因为里卡多公司提出了解约,提出这一数额,也是协商的一个过程。审理中,里卡多公司确认公司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虞红(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服公司(被申请人)支付解约赔偿金196,404元,里卡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里卡多公司支付虚拟股权激励奖金19,121.34元。该委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裁决[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28号]:被申请人外服公司支付申请人虞红解约赔偿金196,404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外服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此举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置,因此,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慎而又慎的处置。本案中,原告及里卡多公司必须对被告虞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直接解约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里卡多公司主张虞红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公司为此与之解约。然里卡多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故里卡多公司所谓的虞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不成立。如若里卡多公司所称的虞红敲诈勒索成立,那么,这已经不是普通的敲诈勒索行为,根据350万元的巨额标的,它应该是“罪”——量刑在10年以上的重罪,为此,里卡多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报案,而不是自行对虞红的行为作出定论。本案中,从里卡多公司提供的证据看,虞红未对里卡多公司采取不法手段、以达到非法获取公司财物的目的,虞红采取的是向里卡多公司的上级公司(英国总部)汇报上海公司存在违规现象的方式,要求集团公司在公司内部解决处理。虞红在汇报过程中提及补偿金350万元,并表示过支付补偿金后再详说内容并提供证据,但这只能理解为虞红在行使自己解约补偿金的权力时所运用的一种手段,正如虞红在通话中所言“这是保护自己唯一能做的事情”。尽管里卡多公司否认曾向虞红提出了解约,并称是虞红主动提出了解约,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并没有虞红提出解约的相关证据。倘若是虞红主动提出解约,那么里卡多公司则根本无需向虞红询问需要多少补偿金。虞红在电话中数次提及里卡多公司提出了解约。在公司提出解约的情形下,虞红向里卡多公司索要补偿金,此举并无不当。综上,被告里卡多公司以虞红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虞红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并以此为由,与虞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解约属于违法。原告不同意支付解约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虞红的月收入高于市平工资的三倍,因此,补偿金按市平工资三倍为标准,即15,108元/月,并结合虞红工作6.5年计算。仲裁委裁决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虞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6,40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