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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与韩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韩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玉喜。委托代理人XX。被告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江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XXX审判员  徐东亮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