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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月霞与楚正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月霞,楚正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月霞。委托代理人:霍文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正胜。再审申请人陈月霞因与被申请人楚正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月霞申请再审称:其将1.16垧承包地转包给楚正胜,双方在转包合同中约定扣除4408元转包费替其父亲偿还对楚正胜的欠款。但楚正胜在后续执行中并未将此款予以扣除,因此楚正胜拖欠承包费,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如要求楚正胜现在给付承包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现在每垧每年七千五百元交纳承包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月霞与楚正胜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楚正胜与霍文菊签订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中包含案涉1.16垧土地转包已无法履行,霍文菊需向楚正胜退还4408元土地承包费,经楚正胜与陈月霞协商后,陈月霞同意在本案土地承包费中予以扣减,楚正胜向陈月霞交纳了剩余8352元土地承包费,至此楚正胜已履行完毕土地转包合同中金钱给付的全部义务。后因霍文菊与楚正胜签订的延长土地转包合同发生纠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楚正胜未扣减陈月霞已清偿4408元,故原判决认定楚正胜给付陈月霞该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陈月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月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