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5号。负责人李新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汤锋。被执行人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519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6305.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分别向徐州市车管所、宁德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分别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分别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锋、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