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瑞花与韩广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花,韩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54-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韩广新,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花与被执行人韩广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广新于2015年5月8日到庭交纳案款8400元,该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瑞花支取。被执行人韩广新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