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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瑞花与韩广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花,韩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54-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韩广新,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花与被执行人韩广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广新于2015年5月8日到庭交纳案款8400元,该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瑞花支取。被执行人韩广新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