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史雪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冀,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10层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俊龙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