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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德雨与刘冰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雨,刘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98号原告:韩德雨,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冰,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雨诉被告刘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雨因涉嫌刑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