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德雨与刘冰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雨,刘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98号原告:韩德雨,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冰,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雨诉被告刘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雨因涉嫌刑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