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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宦腾与邓宦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宦腾,邓宦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55号原告:邓宦腾,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宦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宦腾与被告邓宦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宦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宦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宦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宦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