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李得权、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李得权,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林忠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志亮,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得权。被执行人王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得权、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