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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与王小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维,王小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28组。法定代表人陆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华。委托代理人钮海金。上诉人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维因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