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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余姚市舜聚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针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余姚市舜聚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针织有限公司,高国军,言敏,上海超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杜仰唐。被执行人:余姚市舜聚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军。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岳俊。被执行人:高国军,系余姚市舜聚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言敏。被执行人:上海超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超力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桥路3221弄1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助理审判员 沈   炀助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