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冬喜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1。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萌镁出庭支持公诉,李改平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购买的甲拌磷(3911)农药拌上玉米撒在朝结追(地名)地里。2014年7月28日下午,刘某2家的羊在刘某1朝结追的地上吃了带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致刘某2家五只羊死亡。经临���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2家死亡五只羊在基准日的价格认证总额为人民币5644元整。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在死羊胃内容物、刘某某家地里提取的玉米粒、刘某某家提取的农药瓶、刘某某家地里提取的农药瓶中均检出有机甲拌磷成分。侦查期间,2014年10月10日,刘某某与刘某2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刘某2方经济损失4500元,并已履行。刘某某得到被害人刘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视听资料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刘某3的证言,书证临县公安局曲峪派出所干警高秦生和问智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笔录、现场方位地图、现场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调解协议书、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地里的庄稼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侦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辛乃平审 判 员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