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许加财与王日刚、李知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加财,王日刚,李知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552号原告许加财。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日刚。被告李知涛。原告许加财与被告王日刚、李知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加财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加财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加财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许加财负担。审 判 长 兰振福代理审判员 李林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