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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许加财与王日刚、李知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加财,王日刚,李知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552号原告许加财。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日刚。被告李知涛。原告许加财与被告王日刚、李知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加财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加财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加财撤回对被告李知涛、被告王日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许加财负担。审 判 长  兰振福代理审判员  李林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