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鸿益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兴油脂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益福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恒兴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益福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恒兴油脂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恒兴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77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