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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萍诉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杨萍,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24号4-301。身份证号码:21088119751205310X。委托代理人隋成福,男,系原告丈夫,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0804195505221011。委托代理人刘石禄,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地福苑19号楼1-502。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06025379。委托代理人何贵余,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15号3-2-3。身份证号码:2108041951011935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