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萍诉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杨萍,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24号4-301。身份证号码:21088119751205310X。委托代理人隋成福,男,系原告丈夫,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0804195505221011。委托代理人刘石禄,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地福苑19号楼1-502。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06025379。委托代理人何贵余,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15号3-2-3。身份证号码:2108041951011935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