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伟娟与赖云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娟,赖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娟。被执行人赖云南。申请执行人陈伟娟与被执行人赖云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2005)丹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赖云南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再次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恢字第18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云南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丹县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50元至本院账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执行款45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经收取。因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丹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武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