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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汤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委托代理人:苏佑文,男,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汤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小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