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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泗水县新华汽车修理厂与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新华汽车修理厂,王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9号原告:泗水县新华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蒋玉忠,厂长。地址: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济河路东首。被告:王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新华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王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新华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育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