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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原告杜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拾屯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8月21日生长女杜娟,1994年10月16日生次女杜伟楠。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被告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杜某与被告岳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岳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拾屯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8月21日生长女杜娟,1994年10月16日生次女杜伟楠。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薛桥村村民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2月被告因此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6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瑾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